|
|
|
業務招待費、代收水電費等稅前扣除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590 |
|
問題:問題1:新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是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如果現在收到一張餐費的發票,金額為500元,在實際做憑證時,是按500元的60%即300元進招待費呢?還是先按500元進帳,等到年底匯算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呢?問題2: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稅前扣除,我理解的合理是指簽定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保的員工的工資,如果我公司有剛被錄用,在試用期未簽合同,工作了一或兩個月辭退的員工,但又為其開了工資,這部分員工的工資可稅前扣除嗎?如果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申報軟件中,需在雇員中申報,還是在非雇員中申報,另外,只簽合同而未繳社保這種情況,是否也允許稅前扣除?問題3:某小區物業無償提供一套房屋作為我公司倉庫和辦公室,發生的水電費用交給物業代繳,物業方面提供收款收據,用途為代收的水電費,這種收據可以進費用并在稅前扣除嗎? 答復:企業所得稅管理處:1、你單位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按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并于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新稅法所稱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其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是指與企業簽訂了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勞動合同的人員。你單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人員工資不允許稅前扣除。 3、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的規定,你單位發生的水電費用未取得合規發票,不允許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管理處:企業雖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該員工身份屬于雇員性質。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