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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職工報銷的手機費能否扣除四種方式要認清 |
發布時間:2016/1/27 來源: 閱讀次數: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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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職工報銷手機通訊費,各地規定不一,筆者梳理了一下,有四種處理方式。 一是不得稅前扣除。如《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未列入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因此其不能計入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個人報銷的通訊費,其通訊工具的所有者為個人,發生的通訊費無法分清是用于個人使用還是用于企業經營,不能判斷其支出是否與企業的收入有關,因此應作為與企業收入無關的支出,不予從稅前扣除。”這個政策至今有效。 二是據實稅前扣除。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4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在依據真實、合法的憑據為本企業職工(已簽訂《勞動合同》)報銷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辦公通訊費用,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如《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職工通訊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陜國稅函[2014]47號,注:該文件在百度中搜索不到)規定:“企業在標準范圍內據實向職工報銷的通訊費,屬于職工個人的貨幣收入,應作為職工工資薪金收入按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是作為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的通知》(冀國稅函[2013]161號)第十四條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為職工憑票報銷的通訊費,應計入職工福利費;企業以現金形式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給全體職工的通訊補貼,應計入職工工資薪金。”即使在同一省,國、地稅對于報銷通訊費的規定也是不一致的。 筆者建議,國家稅務總局盡快明確通訊費的稅務處理,便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在總局明確之前,企業一定要咨詢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規定執行,避免稅務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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