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增值稅“紅字發票”新政策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92 |
|
全國國稅系統10月起全面應用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原方式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12月1日起不得再作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依據的影響,“紅字發票”的關注度高居榜首。 專家就此分析認為,由于我國對增值稅實行憑票抵扣稅款的制度,所以專用發票已不僅僅是一種商事憑證,也是稅款繳納和抵扣的重要憑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因此,作為是否能夠開具“紅字發票”的一個關鍵環節,無論是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對《通知單》的申請和開具都是非常重視的。此外,由于11月30日是原方式開具《通知單》合法有效的大限,納稅人自然會對此事高度關注。 為了方便納稅人了解“紅字發票”,專家又結合現行規定,對“紅字發票”相關涉稅規定及申請程序向記者作了詳細解釋。 正確開具“紅字發票”需把握五個要點 專家介紹稱,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以下簡稱《使用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又作出詳細的規定。明確指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是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是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是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四是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五是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幾類企業容易忽視和出錯的問題 除上述規定外,專家還指出,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要特別注意幾個容易忽視和出錯的問題。 首先,只有在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而原專用發票銷售方或購買方已作賬務處理時,才能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次,“紅字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紅字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再次,如果銷售方已作賬務處理,可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專用發票,將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聯撕下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到的原抵扣聯、發票聯粘貼在紅字專用發票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發票記賬聯和紅字專用發票記賬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 第四,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 第五,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少納稅或不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延伸閱讀: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政策規定解析 紅字增值稅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10月起將全面運行 從10月1日起,全國國稅系統將全面應用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部署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的推廣工作。 據了解,國家稅務總局將在9月中下旬組織完成對各省相關人員的培訓,各省對具體操作崗位人員的培訓也要在9月30日前完成。從10月1日起,全國國稅系統必須使用紅字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停止使用原方式開具《通知單》。 通知指出,企業必須在11月30日前完成開票系統的升級工作,已經升級的企業自升級之日起使用新的開票系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地在10月1日~11月30日間,完成對防偽稅控企業的培訓。 通知明確,企業開票系統升級后,其取得的按原方式開具的《通知單》,必須在11月30日之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依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