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潭工作的臺灣居民涉及內地與臺灣地區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實施辦法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平潭工作的臺灣居民涉及內地與臺灣地區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辦法的批復》(閩政文〔2012〕317號)精神,為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在平潭綜合實驗區任職、受雇、履約的臺灣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
二、補貼范圍
臺灣居民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其他所得”,并在平潭實際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可獲得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大陸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的臺灣居民在平潭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并在平潭實際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可獲得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
三、補貼標準
按照臺灣居民在平潭實際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20%予以補貼。
四、資金來源
區財政金融局將臺灣居民個稅補貼資金列入年度預算,確保補貼資金及時到位。
五、辦理流程
(一)在平潭地稅納稅服務廳專設臺灣居民個人所得稅辦理窗口,負責辦理臺灣居民個人所得稅繳納等相關事項。
(二)臺灣居民憑個人所得稅繳納完稅憑證,向區地稅局辦理窗口申領《在平潭工作的臺灣居民個稅補貼申請審定表》。
(三)區地稅局對臺灣居民提交的申請表、個人所得稅繳納完稅憑證及復印件(復印件需本人簽名)進行審核后,報區臺灣工作部經濟處審核。
(四)區臺灣工作部對臺灣居民主體資格、居住期限、就業狀況等相關條件進行審核后報區財政金融局。
(五)區財政金融局稅政金融處按規定對臺灣居民個稅補貼金額復核后,由區國庫支付中心在補貼窗口兌現補貼資金。
六、其他事項
(一)各部門要本著“便民高效”的原則,實行全程服務代辦制。區地稅局、臺灣工作部、財金局等在完成本部門審核職能后均要專人轉送至下一個職能部門,區國庫支付中心兌現補貼資金后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并做好記賬等財務管理工作。
(二)本實施辦法與省級和我區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類同的,臺灣居民可按照就高的原則申請享受,也可以自愿選擇一項享受,但不重復享受。
(三)臺灣居民取得的上述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臺灣居民個稅稅負差額補貼,每年或每半年申報一次,特殊情況可單筆申報。
(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2012年12月27日公布的《在平潭工作的臺灣居民涉及內地與臺灣地區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實施辦法》(閩嵐綜實管綜〔2012〕132號)同時廢止。
附件:在平潭工作的臺灣居民個稅補貼申請審定表
相關政策——財稅[2014]2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