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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規則探討(十)——跨境勞務中“商業協議”的界定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1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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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的判定中,我們所稱的商業協議是一個泛稱,不是一個專業的技術性術語,也并非必須是正式的合同。如果這類協議中包含可用于識別跨境勞務提供方和購買方身份以及與跨境勞務提供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要素,這類協議就構成我們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規則中的商業協議。換句話說,如果商業協議不包含我們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所需要的要素,那這類商業協議就不構成我們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體系中的商業協議。
一般情況下,我們這里的商業協議都是基于提供方和購買方相互意思一致的基礎上的。正如我們前面所提到的,根據主規則,為了確定增值稅的征稅地,我們既需要了解跨境勞務的特性,也需要界定勞務提供方和接受方的身份。 在很多情況下,特別是那些涉及到大金額或復制事項的勞務提供,雙方一般都會簽訂一份在法律上非常正式的可執行的合同。這類合同中肯定會明確勞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同時相關的合同權利和義務也會明確標識。但是,這并非意味著只有這類非常正式的合同才構成我們跨境勞務增值稅界定中的商業協議。 跨境勞務增值稅界定中的商業協議也會有其他更多樣化的表現形式,比如一般的商業信函、訂單、發票、支付證明或收條。同時,在各個OECD國家及其其他國家,法律和商業實踐各不相同,這些不同并非基于稅收原因。同時,即使在一個國家,不同的行業的商業實踐也不一樣。
因此,我們在確定何為構成界定增值稅跨境勞務的商業協議時,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去窮盡各種可能構成符合跨境勞務增值稅界定條件的商業協議的形式,只要這類協議包含我們用于界定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地的相關要素就可以。 同時,我們還需要注意的是,這類商業協議并非一定要局限于書面形式。在有些行業,相關協議要素存在于錄音或電話中。即大家是通過電話溝通或錄音來達成協議的。這個在中國也很常見。比如中國電信打個電話告訴你,下面通話是錄音的,我們有一個新的來電提醒業務,如何如何,你是否愿意開通,開通價格多少錢一個月,如果你愿意,錄音后視同你同意,幫你開通,你需要按月付費。因此,類似e-mail或電子訂單都可以構成我們跨境勞務增值稅中的商業協議。
下篇預告
好了,到這邊大家可以看到,OECD這份報告基本建立了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的規則體系。為了實現跨境勞務增值稅國際征稅規則中的稅制中性原則,我們必須采用目的地原則。而為貫徹目的地原則,我們建立的大原則是跨境勞務應該在實際消費地征稅。但是,由于勞務的無形性,勞務的實際消費地很難界定。為了便于征管,在B2B情形下,我們找到了以勞務接受方實際生產經營地作為勞務實際消費地的代理變量,從而建立了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的主規則。那為了落實這個主規則,我們就必須要知道如何界定跨境勞務中的提供方和接受方,這些信息從哪兒取得,這個就是商業協議。從而OECD報告就介紹了何為構成我們跨境勞務增值稅中的商業協議。這個概念一環套一環,非常嚴謹。 主規則建立了,就好比我們把模型搭建好了,下一步的工作是什么呢,那就是檢驗啊。我們要用實際的案例來檢驗,我們基于邏輯和假設建立起來的這個主規則,在運用到實際案例中時,能否實現我們稅收中性和簡化便捷的初衷。如果實現了,說明我們建立的主規則是對的,如果沒有實現,則說明他錯了,需要重新定。 由于跨境勞務的接受方的界定是我們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規則的關鍵。因此,站在跨境勞務的提供方而言,跨境勞務的接受方有兩種情況:1、跨境勞務的接受方只有一個生產經營地點(“singlelocationentity”,SLE)
2、跨境勞務的接受方在多個國家或地區用于生產經營場所(“multiplelocationsentity”,MLE) 所以,我們下一步的檢驗就要分這兩種情況來進行,從而看在這兩種情況下,我們在主規則之外,是否還需要建立額外的輔助規則來實現我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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