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稅發[2010]138號 2010.10.8
局屬各單位:
現將省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強化組織領導,充實業務力量。充分發揮各單位稅政部門和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組在土地增值稅征管過程的指導和協調功能,加強土地增值稅日常管理和清算工作業務指導和執行監督。
二、加強業務培訓和交流。分層級分階段開展房地產行業及項目開發基礎知識、土地增值稅稅收政策和清算務實培訓,加強單位間土地增值稅業務交流,培養一批精通房地產開發業務和土地增值稅業務的工作骨干。
三、梳理清算項目,報送清算計劃。各單位要以《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日常管理臺賬》數據為基礎,結合日常管理掌握情況,梳理和統計已達清算條件項目,制定清算工作計劃,按照《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開展清算工作。每個季度末向市局稅政一處報送本季度清算情況和下一季度清算計劃。
四、加強交叉檢查和督導。市局將定期組織貫徹執行情況、清算進度及質量等交叉檢查,加強對工作質量較差、工作進度緩慢單位的督導。
五、加強土地增值稅核定管理
土地增值稅征管要以“日常預征、據實清算”為主要方式。
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有關核定征收條件要求,需進行核定征收的項目,主管區(市)局形成合議意見后,要以專題報告形式上報市局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進行審批。專題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詳細基本情況、未能據實清算原因、建議采用的核定征收率及依據等內容。
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
上述調整內容適用于2010年5月25日(含當日)后發出清算受理回執(指滿足187號文第二條第一項應進行清算的項目)或清算通知書(指滿足187號文第二條第二項可要求進行清算的項目)的清算項目。2010年5月25日(不含當日)前已發出受理回執或清算通知書,以核定征收方式進行清算尚未完成的項目,不作追溯調整?!蛾P于抓緊落實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緊急通知》(穗地稅函[2008]399號)第一條規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