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資公司于2011年注冊成立,經營范圍為對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公共配套設施進行投資。該公司與當地政府合作,負責當地一片區土地一級開發業務,并與政府成立的一投資公司簽訂了《合作開發協議》,開發范圍包括對項目地塊及該區域之上的全部附著物和地上物、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建設項目地塊范圍內所需配套的水、電、排污、燃氣、通信等市政管網及區域道路,相應土地的“七通一平”,與項目相關的河道防洪堤、河道清淤、兩岸綠化等工程。土地達到掛牌出讓條件后,由政府進行出讓并收取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扣除各項應納基金及開發成本后為土地凈收益,雙方按照規定比例進行分配。
投資公司在開發土地過程中,委托施工單位建設橡膠壩工程、路網工程,兩項工程均按照招投標手續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企業施工,并取得相應建筑業發票,建筑企業已按照發票繳納了相應稅款。
投資公司在核算過程中,對橡膠壩工程和路網工程根據工程預算成本按照“建筑業”稅目計算繳納了營業稅及附加等稅費219萬元;對分得的投資收益,按照“服務業——代理”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89萬元。
稅務稽查中,稅務人員告訴企業人員,上述兩項業務均無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5號)規定,納稅人(以下稱投資方)與地方政府合作,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包括企業搬遷、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納稅人進行,投資方負責按計劃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資金;同時,投資方作為建設方與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支付設計費和工程款。投資方的行為屬于投資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征收營業稅;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規劃設計勞務和建筑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按照15號公告規定,對于橡膠壩工程和路網工程,公司并沒有從事建筑施工業務,不屬于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人,這部分營業稅應由建筑企業繳納。
另外,公司按照比例分得的投資收益,屬于投資行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勞務。也就是說,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投資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所以,公司兩項業務多繳納營業稅及附加308萬元,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程序作出了退還企業多繳稅款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