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國稅發〔2008〕67號 關于地震災區補發稅務登記證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6 |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地震災區補發稅務登記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67號 2008.6.6湖北、重慶、四川、云南、陜西、甘肅、青海省(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 為幫助地震災區納稅人盡快恢復生產經營,切實減輕納稅人經濟負擔,經研究,現就地震災區納稅人補辦稅務登記證的問題通知如下: 納稅人因地震而損毀、丟失稅務登記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申請,及時予以補發。對納稅人申請補發的稅務登記證,一律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國稅函〔2010〕164號 關于支持青海玉樹地震災區恢復重建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