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公司收到另一家公司因違反供貨合同而支付的違約金,由于不知是否需要開具發票,財務人員向稅務部門咨詢: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涉及合同違約金的收付,應如何開具發票?
企業在收取違約金的時候,應分不同的情況,在開具發票時區別對待,起處理方法的不同的。筆者就購銷、提供服務過程中收取違約金開具發票問題進行簡要說明。
第一,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一)合同實施前違約的處理方法。如果是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并且對方在合同實施前違約,雙方最終并沒有執行合同,則此違約金不屬于生產經營的業務往來結算,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不需要開具發票。可以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開具收據,有稅務機關監制收據的地區,可經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收據。
(二)合同實施過程中違約的處理方法。如果是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并且對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違約,而合同內容屬于應繳增值稅行為,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構成了價外費用,違約金收取方需要與貨款一起開具增值稅發票給客戶,并計算繳納增值稅。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簽訂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產品。如果甲公司已經發出部分貨物,乙公司違約,則甲公司收取的違約金,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公司。
如果合同內容屬于應繳營業稅行為,則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收取的述違約金屬于價外費用,應當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收取違約金的一方應開具營業稅發票給對方。
第二收貨方(付款方)收取違約金的情況。如果是收貨方(付款方)收取違約金,則無論對方在何時違約,收取違約金一方只需開具收據給對方。因為《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也就是說,開具發票的前提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取得了生產經營收入,而收貨方(付款方)得到的違約金并不是生產經營收入,所以不需要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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