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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應該如何使用及分配?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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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應該如何使用及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關于付給這2%的手續費的使用及分配問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65號)第十七條作了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以下簡稱“三代”)稅款手續費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文,《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文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這是對“三代”稅款手續費的意義及分配原則的最新規定,各單位都應貫徹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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