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稅務機關在檢查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時,仍要求冶金礦山(也稱高危企業)和煤炭企業對檢查所屬期提取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和維簡費(以下簡稱“兩費”)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而不管是哪一納稅年度。殊不知,國家已明確在法定時間內提取未使用的“兩費”可結轉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規定,從2011年5月1日起,煤炭企業和高危行業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安全生產費用、維簡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此前提取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用于抵扣本公告實施后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仍有余額的,可繼續用于抵扣以后年度發生的實際費用,直至余額為零時為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7號)規定,從2013年1月1日起,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不得在當期稅前扣除,此前已提取尚未使用的維簡費,未作納稅調整的,可不作納稅調整,先用于抵減2013年實際發生的維簡費,仍有余額的,可繼續抵減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至余額為零為止。
因此,相關企業在上述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7號實施前計提、并在當期成本、費用中列支的“兩費”,未使用完且未作納稅調整的可不作納稅調整,用完后再執行按當期實際發生額扣除的規定。
例如,某企業2012年12月31日尚有按規定提取未使用的維簡費160萬元,2013年度已使用60萬元,則對剩余的100萬元可繼續結轉到2014年及以后年度繼續使用,不必對該企業201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
需要注意的是,用計提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上述“兩費”進行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全部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在稅前重復扣除。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中與該部分成本對應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已稅前扣除的,應調增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維簡費”簡介—— 維簡費(又稱更新改造資金),是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于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是維持木材建材簡單再生產和發展林區生產建設事業的資金。集體林區的場圃按木材銷售價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國有林區的場圃按規定標準控制,按實際支出列入木材成本。其主要用于運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關的工程設施、小型設備購置等支出。用其構建完成的固定資產轉增實收資本。其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規定。
“維簡費”一詞來自《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里面的關于固定資產折舊的一條“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維簡費,維持簡單再生產所發生的費用,在煤炭生產企業用得比較多,該部分資金相當于折舊。
我國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于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鑒于原在煤礦維簡費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項目已經獨立出來,單獨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因此,本規定所稱煤礦維簡費不包括安全費用,但包括井巷費用。
使用范圍 維簡費主要用于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延深、技術改造等,以確保礦井持續穩定和安全生產,提高效率,具體包括: (1)礦井(露天)開拓延深工程; (2)礦井(露天)技術改造; (3)煤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 (4)礦區生產補充勘探; (5)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支出; (6)大型煤礦一次拆遷民房50戶以上的費用和中小煤礦采動范圍的搬遷賠償; (7)礦井新技術的推廣; (8)小型礦井的改造聯合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