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看到表的時候,感覺還是清楚的,但是看到填表說明,卻是有點迷惑了,突破了我們常規的理解規定。為何,且看過來:
1、職工教育經費舉例
如工資薪金當年會計80萬元,全發完,同時計職工教育經費2萬元,當年花了1.5萬元,那根據填表說明:
第5行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4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扣除比例與本行第1 3列之和的孰小值填報。
我們知道,職教費本身是計提制的,花不完的不能算實際發生,不能支出,因此稅收金額只應填1.5萬元。所以沒有專業分析只有依填表說明,小編認為是不對的。
同樣,福利費要是有計提會計核算的呢,工會經費呢,計提了不繳,依此原則扣除,就多占“便宜”了吧!
2、關于補充醫療、補充養老的口徑收縮理解
承上例,如當年補充保險會計上計提了2萬元,但人家可能去年有余額沒有花完,或一下支出4萬元(不超5%),那稅收金額是填多少?填2萬元依說明來的,顯然納稅人有利益的損失,所以這個里面,從稅法的角度,這里強調了:
工資薪金的基數是當年度稅前扣除數,不是某些稅務局解釋的口徑是上年度,也不是工資總額的大口徑,很多年加起來算不超標,象補繳保險這種情形,可能就有問題了,填表說明不支持。
所以,對于這張表,小編還是認為,納稅人多填了,可能法規上不支持,填表說明也來說事,這如何是好呢,好在這里沒有公式,少填點可能沒有事,多填了,找誰能說道呢!期待對于這張表的說明重新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