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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享受“雙加”政策不同 |
發布時間:2016/1/27 來源: 閱讀次數: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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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李克強8月2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加快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的措施,更好服務實體經濟。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對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產能轉移、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加快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將起到極大推動作用。 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企業越來越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可以視同承租方自有資產,在承租方計提折舊。企業自有固定資產符合條件的能享受加速折舊、加計扣除稅收優惠,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能否享受? 加速折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規定,六大行業和四大領域重點行業,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請注意,此處是“購進”,即購買,不是租賃。即使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最后一般所有權都會轉移到承租方,但它也是租賃,不是“購進”,不能加速折舊。 今年11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在稅務總局網站“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在線訪談中明確指出:“購進是指以貨幣購進的固定資產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屬于購進的范疇,因此,不能適用本次加速折舊政策。” 加計扣除 (1)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折舊。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新舊政策都沒有區分購入固定資產還是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由于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在承租方計提折舊,因此符合條件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折舊可以加計扣除。 (2)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原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四條第四款沒有區分經營租入固定資產還是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但現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特別強調了“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排除了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由于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折舊已經可以加計扣除,租賃費就不能再加計扣除了。 綜上所述,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不能加速折舊,但符合條件的折舊額可以加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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