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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發[1990]435號 執行中德稅收協定議定書第三款有關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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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執行中德稅收協定議定書第三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文日期: 1990-05-03 發文字號: 國稅函發[1990]4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關于中德(聯邦德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議定書第三款的規定,前稅務總局于1985年7月5日以(85)財稅協字第009號通知所印發的《關于執行中國聯邦德國稅收協定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中曾解釋明確,對公司保留利潤的稅率與分配利潤的稅率相差15個或以上百分點時,股息的限制稅率為不超過股息總額的15%,并明確“這項規定對雙方都適用,但我國目前還沒有這種情況,僅是聯邦德國方面的問題”。 現接聯邦德國財政部部長代表克勞斯先生于1990年3月1日來函略稱,聯邦德國自1990年1月1日起,對公司未分配利潤征稅的稅率由原來的56%降到50%,分配利潤的稅率仍為36%。 由于此項變動,中德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議定書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適用條 件,在聯邦德國方面已不復存在,今后聯邦德國對其居民公司支付給中國居民的股息將依照協定第十條 第二款的規定,按不超過股息總額的10%征稅?,F將上述情況轉告你局,以便于對外宣傳解釋,使我國居民注意了解所應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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