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操作流程
一、2013年6月25日前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兼有應稅服務經營的現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增值稅納稅申報采取電子申報方式的納稅人
在2013年6月份納稅申報期,通過電子申報系統,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向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見附件1),告知兼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下稱應稅服務)的納稅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2、增值稅納稅申報采取上門申報方式的納稅人
主管稅務機關在2013年6月至8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上門申報的一般納稅人逐戶發放《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1),告知納稅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一般納稅人標準的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超標小規模納稅人”)。
包括:兼有應稅服務經營的現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有應稅服務經營在國家稅務局已辦理稅務登記,但無增值稅稅種登記的納稅人和新登記試點納稅人。
1、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填寫的《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外部信息系統打印,格式見附件3,一式兩份),即時審批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外部信息系統打印,格式見附件2),告知超標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以上納稅人申請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三)除上述(一)以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一般納稅人標準的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
包括:兼有應稅服務經營的現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有應稅服務經營在國家稅務局存在稅務登記,但無增值稅稅種登記的納稅人和新登記試點納稅人。
1、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應報送以下資料;
(1)《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外部信息系統打印,格式見附件3,一式二份);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1份;
(4)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1份;
(5)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1份。
2、主管稅務機關對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案頭審核,資料齊全或補正后符合規定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外部信息系統打印,格式見附件2),告知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四)辦理流程
1、外部信息系統操作
除上述(一)以外認定一般納稅人的試點納稅人上門辦理。稅務人員在確認時,進入外部信息系統【營改增信息】——【相關信息打印】模塊,在《營改增信息核對表》的“一般納稅人認定”欄相應項目勾選。然后向該類納稅人打印并發放《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表中納稅人名稱、經營地址、應稅服務銷售額等由地稅提供數據自動填入),經納稅人填寫完成并簽章確認(一式兩份,稅企各一份),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認定機關意見”一欄注明“自2013年8月1日起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應稅服務應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并加蓋公章,打印《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
2、綜合征管系統認定操作
(1)試點納稅人信息導入綜合征管系統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認定申請名單,進入綜合征管系統中的【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維護-納稅人信息補錄】功能模塊,在“是否批量認定一般納稅人”項目選擇“是”,并且只允許在2013年8月1日之前使用。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批量認定
稅種核定完成后,通過【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維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批量認定】模塊,進行批量認定。注意:若待批量認定的數據量過大,將會給數據同步工具造成較大的壓力,建議前臺操作時控制一次批量認定一般納稅人的數量,最好以區縣級為單位做批量認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進行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審批,批量認定時有效期起可選擇“認定當天日期”,以便對“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審批表”進行流轉,否則強制監控條件提示“該納稅人不是一般納稅人”,無法進行審批。
二、2013年7月1日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流程和政策規定辦理。
三、未兼有應稅服務的增值稅納稅人,其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工作流程和要求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