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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差額納稅匯總一覽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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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個別地區已經先走一步,開始執行“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根據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本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地稅貨[2010]28號)規定:自2010年10月起,對八大行業,六十項具體業務在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差額繳納營業稅。如:專利、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業務;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業務;設計單位設計勞務;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境內技術服務外包業務;從事代理技術進出口業務;勞務公司勞務派遣或勞務中介業務;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基金、債券發行、贖回業務;出入境服務機構代辦境外留學、移民等業務;會展業務單位主辦(組織)、承辦會展業務;七大具有鑒證職能的事務所(公司)之間開展的協作業務;房地產開發企業購銷房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業務等等。而在我們天津,還僅僅局限于部分建筑業、運輸業采用營業稅差額繳納的方式。 什么是營業稅差額繳納呢?舉個例子來講:比如說A律師事務所接受客戶一項業務,收取服務費1000萬元。其中該業務涉及到會計師事務所的一些內容,于是該A律師事務所又委托一個B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該部分內容,支付給B會計師事務所500萬元。如果該業務發生在天津:按現行的營業稅計算方法,A律師事務所應就其收取的1000萬元服務費計提營業稅50萬元。B會計師事務所應就其收取的服務費500萬元再計提營業稅25萬元。總計該業務應繳納營業稅75萬元;如果該業務發生在上海,那么按《關于印發本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地稅貨[2010]28號)規定,事務所之間開展協作項目,視同代理業務,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協作方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即A律師事務所及B會計師事務所分別按各自實際取得的500萬收入計提營業稅25萬元。總計該業務應繳納營業稅50萬元。兩種方式應納營業稅差額為25萬元。從上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實行營業稅差額征稅對于營業稅納稅人的稅負影響是巨大的。而且自上海等地開始執行營業稅差額征稅以來,各大金融、證券等等服務行業紛紛向上海地區靠攏及搞業務傾斜。 營業稅差額納稅匯總 稅目 序號 內容 法律依據 交通運輸業 1 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 2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航)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簡稱貨航)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時,國航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營業額;貨航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國航的腹艙收入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國稅函[2005]202號 3 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國稅發[2005]208號 建筑業 4 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 5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計稅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同上 6 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對建設方提供的這些設備,其設備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 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財稅[2003]16號 郵電通信業 7 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單位或個人開辦快遞業務,如與郵電單位合作開辦,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8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9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的“短信捐款”業務,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該項業務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國稅發[2004]87號 10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為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4]082號 11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5838”為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5]53號 12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9993”為中國紅十字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紅十字會捐款后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6]59號 13 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由于其計費系統只能按有價電話卡面值出賬并按有價電話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注明折扣折讓額,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14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60888”為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7]32號 15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6”為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8]2號 16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9”為中國扶貧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扶貧基金會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8]34號 17 電信股份分公司應就其向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電信網絡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國稅函[2009]75號 18 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應就其向TD-S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從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國稅函[2009]223號 19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6”為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9]77號 20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就其向電信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從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取得的電信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國稅函[2009]224號 21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9”和“10699919”分別為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9]129號 22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0”和“10699998”分別為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和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和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11]56號 23 電信單位跨地區、跨網通信業務。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地區通信業務,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其他地區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其他地區網的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網通信業務,可按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信網的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國稅函[1996]685號 金融保險業 24 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25 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原對外貿易部)、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經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的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財稅[2003]16號 26 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財稅[2009]68號 27 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28 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資金項目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具體包括: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 財稅[2004]204號 29 準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賬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托管費。 財稅[2004]203號 30 準許期貨經紀公司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為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手續費。 財稅[2004]203號 31 準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準許證券公司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主承銷商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代扣代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財稅[2006]172號 32 準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 財稅[2004]203號 33 準許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代收的期貨市場監管費。 財稅[2004]203號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境外再保險人應就其分保收入承擔營業稅納稅義務,并由境內保險人扣繳境外再保險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 財稅[2003]16號 服務業 35 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國稅發[2005]208號 36 代理報關業務,是直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代為辦理報關相關手續的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一) 支付給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臺費、倉儲費; (二) 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 (三) 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 (四)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國稅函[2006]1310號 37 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6]1312號 38 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對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維修基金,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財政部<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基字[1998]7號)的規定,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國稅發[1998]217號 39 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 40 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41 對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代收轉付用于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42 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其從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托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交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國稅函[2002]1095號 43 對包機公司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營業收入,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價款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包機費后的余額。 國稅發[2000]139號 44 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國稅函[2006]1245號 45 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營業額為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 國稅發[2003]69號 46 私人住宅、小賣店以及其他單位(即公用電話兼辦人),利用其自用電話兼辦公用電話業務,以其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國稅發[1997]161號 47 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國稅函[2007]908號 48 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海外教育考試機構和各省級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開展考試的業務,實質是從事代理業務,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單位的合作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服務業—代理業” 稅目依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國稅函[2009]752號 49 對提供展銷、展覽、組辦服務的納稅人,以向參展企業收取的全部參展費用減去代參展企業支付給展會主辦者及相關單位的展位費、搭建費、會刊費及其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對提供考察組辦服務的納稅人,以向參團單位收取的全部考察費用減去代參團單位支付給境內、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食宿費、接待費、交通費及簽證費等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遼地稅函[2007]191號 50 對遼寧省氣象科技服務中心從事的氣象信息服務業務,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各市、縣氣象協作單位的氣象信息服務費后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遼地稅函[2007]193號 51 納稅人在遼寧省內受托提供貨物運輸及其相關事項代理服務和港口船舶代理服務,采取“費用大包干”方式向委托方提供應稅勞務的,以大包干費用扣除代委托方支付給第三方的在計算稅營業額時允許扣除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對納稅人將受托的代理業務全部或部分再委托其他納稅人代理的,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扣除支付給該受托的其他納稅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納稅人采取“費用大包干”方式向委托方提供應稅勞務的,在計算計稅營業額時允許扣除代委托方支付的下列費用: (一)貸代業務:運費、短途運費、鐵路雜費、鐵路延伸服務費、裝卸費、倉儲費、代購裝載加固材料費、貨物押運費、堆存費、熏蒸費、貨物保險費、商品檢驗費、衛生檢驗檢疫費、動植物檢驗檢疫費、進港費、港口建設費、航道建設基金、理貨費、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監管費、口岸管理費、報關費、錄單費、價格調節基金、治安防范費。 (二)船代業務:代結算運費、噸稅、港務費、引水費、拖輪費、移泊費、停泊費、解系纜費、商品檢驗費、衛生檢驗檢疫費、動植物檢驗檢疫費、報關費、錄單費、租用鏟車費、租用起重機費、理貨費。 (三)經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 遼地稅發[2005]132號 文化體育業 52 各地電視轉播臺(或其他單位)向當地用戶有償轉播由中央電視臺或其他電視臺播放的電視節目,應由直接向用戶收取收視費的電視轉播臺(或其他單位),按其向用戶收取的收視費全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播映電視節目的中央電視臺或其他電視臺從各地電視轉播臺(或其他單位),分得的收視費收入,不再繳納營業稅。 國稅發[2001]22號 53 新華社各分社向當地用戶有償轉讓新聞信息產品,應由直接向用戶收費的單位以其收費全額,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新華社從各地分社分得的新聞信息產品收入,不再繳納營業稅。 以上所稱“新聞信息產品”,是指新華總社編輯的新聞信息產品,不包括新華社和分社再編輯的新聞信息產品。 國稅發[2001]105號 54 對付費電視業務,應由直接向用戶收取收視費的單位按其向用戶收取的收視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合作單位分得的收視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4]141號 轉讓無形資產 55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56 單位和個人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銷售不動產 57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不含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 財稅[2003]16號 58 單位和個人銷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59 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財稅[2011]12號 注:納稅人取得的憑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方可差額計稅: 其中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是指:(實施細則第十九條)(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符合遼寧省地稅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是指:符合沈陽市地稅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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