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屬于西部地區新辦的電力企業,項目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是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總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規定,我公司享受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經當地國稅局審核批準,我公司于2008年開始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2008年和2009年享受免稅,2010年開始執行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請問,在2010年計算所得稅稅款時應該用15%的稅率減半繳納,還是應該使用22%的稅率減半繳納?
答:《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因此,在2010年計算所得稅稅款時按照22%減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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