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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報申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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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申請延期的申報期限之前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結日期不得超過申報期限的最后一日)。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審核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延期申報核準事項,如逾期申請,則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 (4)符合條件的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對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對納稅人申請延期申報的理由進行審核,審核其真實性、合理合法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確定納稅人預繳稅款。 通過以上審核調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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