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起征點的公告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 2011.12.5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65號令,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調整后的增值稅起征點公告如下:
個人銷售貨物和銷售應稅勞務按月征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統一調整到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調整為每次(日)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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