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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結構的基本類型與中國稅制結構的時代特征 |
發布時間:2016/1/27 來源: 閱讀次數: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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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結構是稅收制度中各稅種的組合方式與相對地位。考察稅制結構的基本類型,把握中國稅制結構的時代特征,應當從稅種組合方式與相對地位兩個方面出發。近年來,中國稅制結構已經由高度商品稅為主過渡到中度商品稅為主,在未來一段時間內,若繼續調整稅制結構,應首先實行低度商品稅為主,然后再實行商品稅與所得稅并重。 從稅收與政府支出的關系看,稅種有專用稅與通用稅兩種類型。專用稅專門用于政府特定支出,具有“專款專用”的特點,通用稅統一用于政府各類支出,具有“統收統支”的特點。從理論上說,一個國家可以全面實行專用稅制度,完全按照政府支出的類型設置稅種。譬如:為保障國防支出,可以設置國防稅;為保障法律、行政等政務支出,可以設置政務稅;為保障交通、通信等公共設施建設支出,可以設置公共設施建設稅;為保障教育、醫療等公共事業發展支出,可以設置公共事業發展稅。在這種制度下,稅種的組合方式完全取決于政府支出的類型,稅種的相對地位完全取決于政府各類支出的規模,沒有必要專門研究稅種的組合方式與相對地位問題。實踐中,為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各國普遍實行通用稅制度,通過編制與執行財政預算,將稅收總額統一分配給政府各類支出。在這種制度下,必須科學設置各類稅種,將稅收總額分攤給各類經濟主體與經濟活動。在此過程中,稅種組合方式不同、相對地位不同,稅收效應就不同。為了保證充足與穩定的政府收入,實現稅收負擔的公平分配,消除稅收對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負效應,保證并增進稅法遵從,必須專門研究稅種的組合方式與相對地位問題。這表明:只有在通用稅制度下,才必須專門研究稅制結構問題。換言之,在稅種組合方式與相對地位語義下考察稅制結構,只需考察通用稅,不需考察專用稅。 稅種組合方式考察 部門式稅制結構的特點是按照經濟部門設置稅種。流程式稅制結構的特點是在農村與城市統一按照經濟流程設置稅種。 從稅種組合方式看,可將各經濟社會的稅制結構劃分為兩種類型: 部門式稅制結構。該結構特點是按照經濟部門設置稅種。在農村征收農業稅,具體形式主要是土地稅,在城市征收工商業稅,具體形式主要是營業稅與貨物稅。歷史上,1799年前的英國稅制結構屬于部門式稅制結構。1891年前的德國稅制結構屬于部門式稅制結構。1914年前的法國稅制結構屬于部門式稅制結構。2005年前,中國在農村征收農業稅,在城市征收工商業稅,也屬于部門式稅制結構。 流程式稅制結構。該結構特點是在農村與城市統一按照經濟流程設置稅種。對收入流統一征收要素所得稅,具體形式主要是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對支出流統一征收商品消費稅,具體形式主要是銷售稅(增值稅)與貨物稅(消費稅)。歷史上,1799年后的英國稅制結構屬于流程式稅制結構。1891年后的德國稅制結構屬于流程式稅制結構。1914年后的法國稅制結構屬于流程式稅制結構。2006年起,中國取消農業稅,由部門式稅制結構演變為流程式稅制結構。 稅種相對地位考察 中國商品稅與所得稅的比值,2005年為2.25,2010年為2.18,屬于高度商品稅為主的稅制結構。2011年為1.98,2012年為1.96,屬于中度商品稅為主的稅制結構。 在流程式稅制結構下,33個發達經濟體稅制結構的差異集中表現為稅種相對不同。 從進出口稅與國內稅的相對地位看,15個不再征收進出口稅,18個繼續征收進出口稅。進出口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多數國家均在1%以下,只有韓國、新西蘭、圣馬力諾和澳大利亞超過1%,分別為4.69%、3.33%、2.0%和1.74%。這表明,從進出口稅與國內稅相對地位角度考察稅制結構基本類型,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從存量稅與流量稅的相對地位看,在國內稅中,財產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大多數國家低于10%,只有美國、法國、日本、英國、韓國和加拿大超過10%,分別為17.15%、16.78%、16.29%、14.77%、13.49%和13.43%。這表明,從存量稅與流量稅的相對地位看,各國稅制結構的區分度很低,沒有重要意義。 從商品稅與所得稅的相對地位看,現代各國稅制結構的差異,集中表現為商品稅與所得稅的相對地位不同。根據商品稅與所得稅的相對地位,可將現代稅制結構劃分為不同類型:所得稅為主,商品稅為主,所得稅與商品稅并重或商品稅與所得稅并重。 現階段,實行流程式稅制結構的國家,主體稅種的比值基本上分布在1與3之間。為使并重型稅制結構主體稅種的比值與比重差不過大,可將并重型稅制結構主體稅種的比值確定為小于1.25,主體稅種的比重差確定為小于10%。在此基礎上,可將所得稅為主細分為:(1)高度所得稅為主(所得稅與商品稅比值為2.0以上,所得稅與商品稅比重差為30個百分點以上)。(2)中度所得稅為主(所得稅與商品稅比值為1.5~2.0,所得稅與商品稅比重差為20個~30個百分點)。(3)低度所得稅為主(所得稅與商品稅比值為1.25~1.50,所得稅與商品稅比重差為10個~20個百分點)三種類型。同理,將商品稅為主細分為:(1)高度商品稅為主(商品稅與所得稅比值為2.0以上,商品稅與所得稅比重差30個百分點以上)。(2)中度商品稅為主(商品稅與所得稅比值為1.5~2.0;商品稅與所得稅比重差為20個~30個百分點)。(3)低度商品稅為主(商品稅與所得稅比值為1.25~1.50;商品稅與所得稅比重差為10個~20個百分點)三種類型。 根據現代稅制結構的基本類型,中國商品稅與所得稅的比值,2005年為2.25,2010年為2.18,屬于高度商品稅為主的稅制結構。2011年為1.98,2012年為1.96,屬于中度商品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這表明:近年來,中國稅制結構已經由高度商品稅為主過渡到中度商品稅為主,在未來一段時間內,若繼續調整稅制結構,只能首先實行低度商品稅為主,然后才能實行商品稅與所得稅并重,想一步到位建立商品稅與所得稅并重的稅制結構是不現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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