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有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以現金形式向退休員工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退休員工不屬于企業職工,因此,企業發放給退休員工的住房補貼,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考慮到住房制度改革歷史原因和企業實際情況,為保障原企業老職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在總局未進一步明確前,對企業為離退休無房老職工實際發放的符合98年房改等政策規定,并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一次性住房補貼暫同意在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