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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地稅函[2005]152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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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蘇地稅函[2005]152號 2005.7.19 常熟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常熟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常地稅發 [2005]72 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個人從常熟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稅法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蘇地稅發 [1995]019 號)中的計稅規定,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以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應按稅法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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