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家茶葉生產企業,收到茶農委托稅務局代開的普通發票,這種發票作為農產品發票的抵扣時間是否有限制?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第二條規定,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以上規定,目前我國現行稅法僅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海關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設定了抵扣期限。對于農產品收購發票和銷售發票,沒有規定具體的抵扣時限。請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處理相關抵扣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