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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地稅關于所得稅、國際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解答
     發布時間:2012/4/5    來源:   閱讀次數:730
     

    浙江地稅關于所得稅、國際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解答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
    為便于各地統一理解和掌握所得稅有關政策,我處對各地在日常管理中反映的普遍性問題進行了整理和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稅工作會議上進行了討論,統一了意見,現將這些問題以問答的形式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企業所得稅
    (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
    1.對于“實際資產損失”、“法定資產損失”二類損失都強調“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對“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 如何進行判定?全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或壞賬準備)、用資產減值準備(或壞賬準備)核銷相關資產科目、直接轉入相關費用(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情況能否認定為“會計上作損失處理”?

     
    意見:一般情況下,需要將相關的資產科目轉入損失或費用科目,方可認為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不是損失處理的形式。

    2.公告第二十二條所指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是否按“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關”這一標準來判定,即各類墊款、企業間往來款都是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損失才能上報,而企業間借款所產生的損失是否應歸類到“債權性投資損失”?
    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的壞賬損失所要提供的證據,針對的是損失發生在境內,如果上述這些情況是發生在對外貿易或發生在境外時,所產生的壞賬損失需要提供外部證據時,該如何掌握?
    意見:企業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按公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若與經營活動無關,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對境外企業的應收賬款發生壞賬損失,參照公告十七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3.企業把商業承兌匯票低于票面金額背書轉讓產生的損失能稅前扣除嗎?
    意見:應要求企業專項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企業可一年匯總專項申報一次。

    4.公告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單筆金額不超過5萬元或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做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帳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企業一年中出現數筆“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匯總金額已超過五萬或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是否還適用本條規定?
    意見:只要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適用本條的規定。但企業將本是一筆的應收賬款拆分成數筆“金額不超過5萬元或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情況除外。

    5.核定征收企業轉為查賬征收,核定征收期間發生的應收帳款產生壞賬損失能否在稅前扣除?
    意見: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條件的,可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6.企業通過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上報稅務機關備案時,是否都需附稅務鑒證中介出具“資產損失鑒證報告”?
    意見:除了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規定必須提供涉稅鑒證報告外,對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根據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浙國稅發[2011]76號文件規定處理。

    (二)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1.企業利息支出中,金融企業是否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公司?
    意見:小額貸款公司可比照金融企業執行利息支出相關規定,典當公司暫不比照。

    2.對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一條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1)企業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稅前扣除時,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是企業出具還是金融企業出具?是否需要金融企業蓋章?是否有統一內容和式樣?
    (2)金融企業的浮動利率是否可以扣除?如可以,是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還是開戶行的浮動利率?
    (3)本條規定是否適用企業向非居民企業(不含金融機構)、自然人借入款項的利息支出?
    意見:
    (1)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應由金融企業出具,如由企業出具,則應由金融企業確認。格式和內容不作統一,只要對文件要求的情況講明即可。
    (2)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準予在稅前扣除。
    (3)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說明按照本條規定執行。其中,向非金融的非居民企業支付利息還需扣繳該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3.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是否允許按實扣除?是否受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限制?
    意見: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偩?010年第13號公告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資產從該融資企業租回的行為,如有金融許可證,屬于金融企業。

    (三)高新技術企業及研發費加計扣除問題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收概念。視同銷售收入,關聯交易調整,這些稅法對收入的調整是否作為企業收入的組成部分?
    意見:暫按企業會計核算對收入的界定口徑掌握。
    2.對于企業從“制造費用”等科目歸集的研發費用是否允許加計扣除?
    意見: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需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企業計入“生產成本”及“制造費用”科目的研究開發支出,應要求企業正確進行賬務處理后再進行稅務處理。

    (四)企業籌建期間所得稅處理問題
    1.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財務處理上有的企業確認收入,有的企業直接沖減籌辦費,在所得稅處理上是否應確認為當年收入?
    意見:企業在籌建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作為沖減開(籌)辦費處理。
    2.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意見: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為開(籌)辦費,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問題
    1.房地產開發企業,工程尚未竣工,土地作為企業的“存貨”,其申報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可否列支在開發成本科目中?
    意見: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產品發生的土地使用權支出,應作為開發成本核算,其申報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可作為“管理費用”在稅前扣除。

    2.國稅發[2009]31號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中,是否只要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其成員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扣除?
    意見:可以這樣理解,但必須是合理分攤的利息費用。

    (六)其他問題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那么,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屬于“職工福利費”還是“勞保用品”或者其他?
    根據此條規定,員工服飾必須由企業統一制作,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的服飾費用支出,才是合理的支出,如果在市場上直接購買的員工服飾,應屬于職工福利還是勞動保護內容?
    意見:企業在市場上直接購買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也是企業統一制作的一種形式,該費用不作為職工福利費。

    2.“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提升功能,增加面積”,是否包括裝修支出,對裝修支出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處理?
    意見:若企業在改擴建的同時進行裝修,則該費用作為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若企業對已完工的固定資產單獨進行裝修,若裝修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大修理的條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否則,按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3.某居民企業2011年7月1日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同年11月1日上市公司分紅,其至今一直持有股票未出售。該公司取得該筆分紅是否需納稅應如何判斷,是以2011年度匯算清繳截止日的2012年5月31日時其未滿12個月,需要納稅?還是等其實際持有期滿12個月的2012年的7月1日時其是否出售股票來判斷該筆分紅是否需納稅?
    意見:該股息、紅利暫作為免稅收入處理,若企業持有時間不足12個月將流通股票轉讓,則補征企業所得稅。持有時間以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起計算,而不以匯算清繳截止日計算。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七條第五款規定:企業分立,以分立企業取得被分立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日。那么,分立企業的重組日確定是以分立企業取得被分立企業資產所有權與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兩者都完成的日期為重組日,還是以完成工商登記變更的日期確定為重組日?
    意見:以兩者都完成的日期確定為重組日。

    5.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之間的銷售收入能否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的基數。
    意見:由于總分機構屬同一法人,因此,總分機構之間產生的銷售收入不得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的基數。

    6.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某符合條件的節能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了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期限為5年,合同實施過程中需要使用某項專用設備,合同約定該設備在合同期滿后轉讓給用能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文件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那么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果合同期限短于稅法規定的節能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該項資產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機械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但合同期只有5年,按財稅[2010]110號文件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轉讓給用能企業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是否意味著可以按照稅法最低折舊年限與合同期限熟短原則計提折舊,也就是按5年進行折舊?如果該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約定該設備在合同期滿后不轉讓給用能企業,而是約定出租給用能企業或由節能服務公司收回,該專用設備折舊年限,是否應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

    意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實施的節能項目。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后,對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由節能服務公司無償轉讓給用能企業。

    會計處理為:各級政府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事業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計入相關支出。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如購建資產和接受服務能夠合理區分且單獨計量的,應當分別予以核算,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處理;如不能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企業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作為費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用能單位取得相關資產作為接受捐贈處理,節能服務公司作為贈與處理。
    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節能服務公司確認的收入中如包括了設備購置價款,該設備購置價款根據配比原則從確認的收入中扣除。

    7.企業提供建筑業勞務,如何確認當期勞務收入和勞務成本?
    意見:總局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8.建筑業核定征收企業,收入總額是否包括分包部分的收入?
    意見: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其應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企業股權(購買價格不同),其轉讓部分股權時的股權投資成本計算方法,是否可以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
    意見:在總局未明確前,比照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四條規定處理。

    2.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10]244號)規定,對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凡具有六種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有權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稅款的具體征收率不得低于0.5%。新個人所得稅法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后,核定征收率是否可以相應作出一定調整?
    意見:在充分考慮我省建筑安裝業現狀及周邊省市情況后,我省對征收率標準暫不作調整。

    5.由于一些特殊原因,目前個人股東股權變更中出現了個人代個人持股的股權變更事項的情況:第一種是通過法院調解或判決重新確定持股人產生的股權變更;第二種是個人通過協議表明的代持股行為而產生的股權變更。對第一種情況建議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不收收個人所得稅,其股權的歷史成本按原股東的歷史成本確定。對第二種情況,如果能提供公證機構確認為真實代持股,建議按有正當理由的股權轉讓處理,對不能提供公證機構公證材料的,建議按一般股權轉讓處理。
    意見:上述情形可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二條第二款,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是否屬于合理情形。

    6.目前,確定一項勞務是個人提供勞務還是雇傭關系的勞務爭議越來越多(如房地產企業采取與部分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而定期支付底薪加提成的行為,稅務機關如何認定其工薪或勞務報酬),為減少或避免爭議,建議省局對個人勞務作原則規定。
    意見:工薪、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在對上述關系的判定時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把握。

    7.以個人名義在從事遠洋捕撈的船舶上提供勞務,可否比照個人提供“四業”收入,按照財稅[2004]30號文件的規定暫不征個人所得稅?
    意見: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8.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注銷清算是否跟企業一樣?其清算時,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取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處置所得,按“生產經營所得”還是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意見: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清算應按照財稅[2000]91號有關規定執行。下一步省局已建議總局在完善政策時,與企業所得稅清算規定銜接。

    10.出差人員沒有領用出差補貼的情況下,是否可以作為出差補貼作稅前扣除?如能扣除是否有扣除標準?出差人員取得報銷款后,是否要并計工資薪金所得?
    意見: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范圍,不存在稅前扣除問題。

    11.出差人員在領用出差補貼的情況下,餐費支出是否還可以稅前扣除?
    意見:餐費支出暫不能作為差旅費支出稅前扣除。

    12.某企業為職工設補充養老保險,并制定企業年金辦法,該企業年金僅由企業繳費組成,沒有職工個人繳費部分,這種情況是否可認定為年金?
    意見:年金方案等的具體判定建議由人力資源社保部門判定。

    13.自然人股東甲將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與自然人乙持有的B公司額股份等額進行置換,不存在補價,在此過程中應如何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
    意見:股權置換的實質是置換雙方均發生了股權轉讓行為,應按照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分別計算征收。

    1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進行析產,約定將兩人名下的房屋析產歸為其中一方,先取得財產的一方將該房屋進行出售,是否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執行,即:“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或可實行核定征收?
    意見:對未能提供住房轉讓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始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可實行按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

    三、國際稅務
    1.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外資企業的股份給個人,個人作為這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扣繳方,個人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申報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意見:個人可以到門征申報扣繳的稅款。開票時有個下拉菜單可以選擇,征收品目選擇企業所得稅(如非居民個人選個人所得稅),類型選擇代扣代繳,登記注冊類型選擇外國企業(如非居民個人選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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