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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業收到增值稅退稅是否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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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業收到增值稅退稅是否免企業所得稅? 問:民政福利企業收到退回2008年度增值稅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ㄒ唬┴斦芸?; ?。ǘ┮婪ㄊ杖〔⒓{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ㄈ﹪鴦赵阂幎ǖ钠渌徽鞫愂杖?。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ㄒ唬﹪鴤⑹杖?; ?。ǘ┓蠗l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ㄈ┰谥袊硟仍O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ㄋ模┓蠗l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因此,福利企業取得增值稅退稅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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