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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13號上海海關關于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業務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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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關于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業務的公告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13號 2014-4-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現就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業務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參與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企業(以下簡稱“電商企業”)、第三方支付企業(以下簡稱“支付企業”)、物流企業、經海關注冊登記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內倉儲企業(以下簡稱“倉儲企業”)應當提前通過上海市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向海關進行企業電子信息備案。備案材料包括: (一)境內企業備案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四)銀行開戶證明; (五)境外電商與境內企業的關聯合同或者相關證明材料; (六)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的倉儲企業還應當提交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企業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海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二、電商企業應當提前向海關辦理物品備案手續。開展直購進口業務的,向首次進口口岸的口岸海關辦理;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的,向試驗區主管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辦理。備案信息包括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及商品編號等。 電商企業不得經營國家禁止和限制進境的物品,具體物品目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和限制進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43號)執行。 三、參與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消費者訂單生成并支付貨款、物品稅款等相關費用后,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倉儲企業應當向服務平臺提交物品交易數據、資金結算數據、物流數據。 四、開展直購進口業務,物流企業應當將物品運入物流企業在口岸設立的專用區域(以下簡稱“專用區域”)進行倉儲、分揀等操作,并與普通貨物分區放置,將物品貼上二維碼標簽后,向海關申報。
五、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倉儲企業應當向主管海關辦理進出試驗區申報,貨物、物品運輸進出試驗區應當通過卡口。 貨物運輸進試驗區后,倉儲企業通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監管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信息化系統”)核增電子賬冊。倉儲企業將物品貼上二維碼標簽后,經海關集中監管點辦理出試驗區手續,通過信息化系統核減電子賬冊。 六、海關查驗應當在專用區域或者海關集中監管點進行。 七、物流企業在收件時應當驗視內件,確保單貨相符。 八、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倉儲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務: (一)不符合業務開展條件的; (二)發生走私或者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情事的;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海關認為需要暫停的。 待重新符合業務開展條件或者經整改驗收通過后,由海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恢復。 九、本公告所稱上海市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平臺,是指上海東方電子支付有限公司作為技術承辦單位的服務平臺,服務平臺提供通關、稅款網上征繳等基礎性服務。電商企業通過該服務平臺與上海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管理系統實現聯網。除上述要求外,參與網購保稅進口業務的倉儲企業還應當與信息化系統聯網。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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