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某上市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相關資料中披露:律師認為,發行人全資子公司在注銷前將土地和廠房無償劃轉給發行人,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契稅均可以適用重組的各項稅收政策。
一、交易背景
2015年5月,發行人通過收購方式取得A公司100%股權。A公司未開展實際經營,僅通過向發行人出租土地和廠房取得租金收入。2017年7月,A公司刊登注銷公告。2017年8月,A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決定將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無償劃轉至發行人。2017年12月,A公司完成注銷。
“無償劃轉”至發行人的土地使用權,系A公司2006年12月31日受讓宗地面積20,656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為2,891,840元。
“無償劃轉”至發行人的房屋所有權,均為A公司的自建房屋,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
2017年11月1日,發行人獲得某市國土資源局下發的《不動產權證書》。
二、A公司在發布注銷公告后處置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合法合規性
A公司在發布注銷公告后處置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系經咨詢當地工商及稅務部門的指導后實施。根據當地工商部門口頭建議,擬注銷企業應將資產處置、債權債務關系清理等事宜實施完畢后方能啟動注銷程序。與此同時,為適用《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之稅收優惠政策,A公司遵從稅務部門建議而履行關于“無償劃轉”的股東審議程序及簽署《資產劃轉協議》。
A公司上述處置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系A公司清算組于清算期間根據股東決定將其財產向股東無償轉讓的行為,不屬于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亦不屬于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的行為,不違反《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2013年修訂)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不存在侵害A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第三人權益的情形,未侵害其他股東利益。
三、稅務處理
(一)A公司就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讓可能涉及需要繳納的稅款:
1、企業所得稅
《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之“三、關于股權、資產劃轉”,“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自2015年5月27日起施行)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各地陸續反映在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執行過程中有些征管問題亟需明確。經研究,現就股權或資產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三條所稱‘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限于以下情形:……(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或按接受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母公司應按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本次資產劃轉后,不改變被劃資產原有的經營活動,A公司及發行人在會計上均不確認損益,被劃轉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的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并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因此本次無償劃轉,A公司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2、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13號,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本次A公司將相關土地及房屋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發行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因此,本次無償劃轉不涉及增值稅,A公司無須繳納增值稅。
3、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鑒于本次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系按照土地賬面價值確定,無增值額,且A公司沒有取得收入,按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本次轉讓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4、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自2006年11月27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不動產買賣屬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測算按“產權轉移書據”依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應納印花稅。
就A公司將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讓給發行人,A公司需繳納印花稅。根據A公司提供的《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等材料,A公司已繳納完畢該等印花稅,共計5,183.4元。
(二)發行人就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讓可能涉及需要繳納的稅款
1、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資產劃轉”的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因A公司與發行人關于土地、房屋的無償劃轉發生于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因此其性質屬于“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可以按照上述法規可以免征契稅。
2017年10月25日,某市某區地方稅務局出具《契稅減免核實通知書》,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核準對發行人受讓A公司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免征契稅。
2、印花稅
就A公司將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讓給發行人,發行人需繳納印花稅。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等材料,發行人已繳納完畢該等印花稅,共計5,183.4元。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A公司已就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讓依法繳納相應稅款,不存在行政處罰的風險,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及本次發行的法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