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由A(法人)和B(法人)及C(自然人)出資組成,出資比例為3:3:4,公司章程規定分紅比例為4:4:2,2012年度公司分紅100萬元,請問:A和B各分得的40萬元是否可以免稅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據此,有限公司不按出資比例分紅,而減少自然人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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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3/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