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30日內報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2.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和支持有效證明的相關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
分支機構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匯總納稅企業改變組織結構的,年度終了前該分支機構應按規定報送相關證據,經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進行審核鑒定后,次年按《暫行辦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跨市(縣)總分機構申報管理
(一)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并報省局備案執行。
(二)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原則,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計算實際利潤額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
(三)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申報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總機構需報送的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2)企業當期財務報表;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2.分支機構需報送的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只填列部分項目);
(2)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四)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五)匯總納稅企業年度申報時,總分機構應報送以下資料:
1.總機構需報送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3)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4)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原則上只需要報送一次。
2.分支機構需報送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只填列部分項目)和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
(2)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3)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六)總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報送所得稅分配表,其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責成該總分支機構在申報期內報送。分支機構在申報期內不提供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屬于總機構未向分支機構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應提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跨市(縣)總分機構日常管理
(一)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1.總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
2.總機構對二級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總機構將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分支機構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強化后續管理。
(二)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備案管理,并通過評估、檢查和臺賬管理等手段,加強后續管理。
(三)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對于評估檢查,原則上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采取聯評聯查方式進行??偡謾C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也可以自行實施稅務評估檢查。
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查實項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統一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查補所得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由檢查稅務機關就地入庫,不再進行分配。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減除允許彌補的匯總納稅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對于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的稅前扣除項目,不得由分支機構自行計算調整。對于分支機構能提供證明總機構在納稅申報時已進行調整的其他扣除項目,其主管稅務機關應與確認。
對于聯評聯查的補繳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按當年分配比例分別入庫。
三、建筑企業總分機構管理
(一)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市(縣)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二)總機構只設跨市(縣)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三)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暫行辦法》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四)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市(縣)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暫行辦法》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跨市(縣)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市(縣)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按分配比例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企業所得稅征收機關應與總機構征管稅務機關一致。
四、其他事項
(一)省局每年1月底前發布當年重點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分配比例。省局確定的重點匯總納稅企業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局所得稅處和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一年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因素”情況,其它企業分支機構分配比例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布。
(二)省內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從2013年7月1日起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所得稅處反映。
附件:跨地區總分機構信息備案表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