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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實債”涉稅問題分析 |
發布時間:2016/1/27 來源: 閱讀次數: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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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隨著我國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產品創新的快速發展,出現了許多既具有傳統業務特征,同時又有別于傳統業務的創新業務。當前,“名股實債”,已被許多企業大量運用,尤其是信托公司開展此類投資業務較多,但因各方存在不同的理解與認識,加之稅法本身也沒有對該問題有清晰的、全面的界定導致各地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一。 本期律師從稅法原理以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發布的《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角度對“明股實債”涉稅問題予以分析,以期對相關投資者有所幫助。 權益性投資,是指以購買被投資單位股票、股份、股權等類似形式進行的投資,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的產權,是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之一,投資企業有權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經營管理和利潤分配。債權性投資,主要指購買債權、債券的投資,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形成了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雙方以契約形式規定了還本付息的期限和金額,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只有投資本金和利息的索償權,而沒有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和利潤分配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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