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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稅發[2007]227號 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務資料申報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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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務資料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2007年9月25日 穗地稅發[2007]227號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務資料申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 廣州市外籍人員基本情況表; 2. 廣州市外籍人員境內居住和工作時間記錄表; 3. 廣州市外籍人員變動情況表; 4. 廣州市外籍人員離職報告表。 下載: rar 文件 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務資料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外籍人員: (一)任職、受雇或履約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或機構從事非獨立勞務的外籍人員; (二)因履約等而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或機構提供獨立勞務的外籍人員; (三)其他負有非獨立和獨立勞務納稅義務的外籍人員。 第三條 外籍人員稅務資料申報管理,實行外籍人員工作單位負責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在本單位工作的外籍人員的稅務資料申報管理。沒有工作單位的外籍人員,應自行向廣州市轄區內經常工作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資料申報。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外籍人員工作單位是指外籍人員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廣州市轄區內工作所在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以及其他機構或組織。 第五條 外籍人員或其工作單位委托代理人申報辦理有關稅務資料申報事宜的,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授權委托書。 第六條 外籍人員稅務資料申報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是外籍人員工作單位所在區(市)主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 第二章 稅務資料申報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的外籍人員,應在其任職、受雇或履約的當月向工作單位填寫《廣州市外籍人員基本情況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護照或通行證復印件; (二)境外任職合同和派遣證明; (三)境外單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資明細表(包括獎金、津貼證明資料)或工資薪金收入證明; (四) 境外最近工資薪金收入納稅申報表。 第八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的外籍人員工作單位,應在外籍人員任職、受雇或履約的次月申報繳納或解繳個人所得稅規定期限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本單位工作外籍人員下列資料: (一)《廣州市外籍人員基本情況表》; (二)護照或通行證復印件; (三)境內外任職合同和境外單位派遣證明; (四)境外單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資明細表(包括獎金、津貼證明、福利政策等資料)或工資薪金收入證明; (五)境外最近工資薪金收入納稅申報表; (六)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上述(一)、(二)、(三)項資料內容發生變化的,外籍人員工作單位應在變化的次月申報繳納或解繳個人所得稅規定期限內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第九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三項所述的外籍人員、外籍人員工作單位應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外籍人員為本單位提供獨立勞務的,外籍人員工作單位應于勞務合同、協議簽訂后7日內,將勞務合同或協議、勞務提供者身份證明、職業證明、支付報酬標準和形式等有關資料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二)外籍演員、運動員從事文藝、體育演出活動的,主辦單位或接待單位應在取得宣傳、文化或體育主管部門演出許可批文后7日內,將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及演出合同、演出計劃(包括時間、地點、場次)、報酬分配方案等有關材料報送演出活動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演出合同和演出計劃內容如有變化的,應在內容變更后7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變更后的相關材料。 (三)聘用外籍教師、研究人員的院校、研究機構單位,應在簽訂聘用合同后7日內,將勞務合同、職業證書、勞務報酬和福利政策等相關資料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四)其他情形的外籍人員,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外籍人員從事勞務的性質,要求外籍人員工作單位提供相關稅務資料。 第十條 外籍演員、運動員和外籍教師、研究人員,凡是為執行我國與外國(地區)所簽訂的文化、體育交流協定或計劃而在我市從事文化、體育活動或工作的,主辦單位或接待單位以及外籍人員工作所在教學、研究機構應在外籍人員工作后7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我國政府同對方國家(地區)政府間簽訂的文化、體育交流協定或計劃和外籍人員的個人居民身份證明,并附送按照上述協定或計劃簽署的演出合同或勞務服務合同等資料。 第十一條 外籍人員工作單位應在年度終了的次月申報繳納或解繳個人所得稅規定期限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上年度本單位工作外籍人員《廣州市外籍人員變動情況表》。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外籍人員工作單位,應要求外籍人員如實提供出入境記錄證明備查,并在年度終了的次月申報繳納或解繳個人所得稅規定期限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上年度本單位工作外籍人員《廣州市外籍人員境內居住和工作時間記錄表》。 第十三條 外籍人員發生離職、解雇、調回境外工作以及其他離職情形(以下統稱離職),其工作單位應在外籍人員離職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外籍人員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期間《廣州市外籍人員境內居住和工作時間記錄表》及《廣州市外籍人員離職報告表》。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外籍人員未按照規定期限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或者外籍人員工作單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外籍人員、外籍人員工作單位(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外籍人員及其工作單位或代理人弄虛作假,瞞報有關納稅資料,或者以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造成偷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區(市)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公安、勞動、文化、體育、科技、外事等部門聯系,及時掌握本轄區外籍人員的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外籍人員稅務資料管理,采取紙質、電子檔案共存的方式,實行以企業為單位的一人一檔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個人所得稅稅務資料申報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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