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一家物流公司到當地國稅局征管部門咨詢。該公司于2012年9月向一棉紡企業投資700萬元,期限5年;棉紡企業自主經營,每年向物流公司支付60萬元的固定利潤,第五年末棉紡企業歸還投資本金。2013年棉紡公司在發生虧損的情況下,仍于9月份支付固定利潤60萬元。物流公司取得的固定利潤是否可以按取得紅利享受免稅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確有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指出,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可見,適用投資收益免稅規定的投資僅為直接投資,這一規定的目的主要是鼓勵企業進行直接投資,參與生產經營,而該物流企業并不參與棉紡企業經營,并在棉紡企業虧損的情況下仍收取固定利潤,不屬于直接投資,因此不能適用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
從該物流企業投資的特點來看,該項投資業務應該屬于債權投資業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41號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 (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對于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通過對照第41號公告逐條分析,物流企業對棉紡企業的投資應適用混合型投資的規定,即應該將取得的60萬元固定利潤視為債權投資取得的利息,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