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 2015-05-07 為了貫徹稅收法定原則,規范稅收權利義務,完善所得稅申報納稅制度,現就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和建筑安裝業務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方式默認為查賬征收。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建立健全會計核算體系,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除上市公司和匯總納稅企業外,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鑒定后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2.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4.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5.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對具有本條第1項至第3項情形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其會計核算不健全的情況,通報給行業資質主管部門。
三、經主管稅務機關鑒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四條的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應稅所得率標準為:
1.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開發項目位于衡陽市城區(含城郊)的,應稅所得率為12%;開發項目位于縣區(含南岳區)的,應稅所得率為10%.納稅人不能準確核算不同應稅所得率開發項目的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的,一律從高適用應稅所得率。
2.建筑安裝企業:應稅所得率統一規定為8%.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65號)第四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同時,應按照當年應稅收入(含根據成本費用推算的收入)的1%,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中,對簽訂承租經營承包經營合同的,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未簽訂承租經營承包經營合同的,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登記注冊地在衡陽地區以外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建筑安裝企業,在衡陽設立分支機構或者項目部,應按下列規定就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核定征收企業的分支機構和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分支機構,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2.在衡陽地區設立項目部從事建筑安裝業務,應按規定就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中,核定征收企業的項目部和未能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總機構證明的項目部,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有效期最長為180天,超過有效期的,項目部應按規定就地辦理稅務登記證,作為分支機構處理。
六、不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均應按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按期預繳企業所得稅和預扣個人所得稅。對預繳預扣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準予抵減當期應納稅額和應代扣代繳稅額(以下簡稱應納稅額),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抵減或予以退稅。預繳預扣稅款小于應納稅額的部分,應按規定補繳。
七、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