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那么存貨損失的進項稅額可否確認為損失?
例如,某企業因火災原因毀損一批原材料160000元,該批原材料增值稅進項稅額為27200元。收到各項賠款15000元,殘料入庫2000元。報經批準后,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的金額為多少?答案有兩個:
第一個答案: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情況下為143000元。 計算過程:160000-15000-2000=143000(元)
第二個答案:在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的情況下為170200元。 計算過程:160000 27200-15000-2000=170200(元)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言外之意就是說,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損失的資產,其進項稅額才不可以抵扣,而其他原因損失的資產,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比如,自然災害、火災等損失為其他原因損失的資產,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上述例題,因火災造成的損失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因此,第一個答案,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的金額為143000元是正確的,存貨損失的進項稅額不確認為損失。
會計處理如下: (1)毀損發生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43000 原材料 2000 其他應收款 15000
貸:原材料 160000
(2)報經批準后 借:營業外支出 143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43000
假如上例中的原材料是因為被盜發生損失,則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會計處理如下: (1)毀損發生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70200 原材料 2000 其他應收款 15000
貸:原材料 1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7200
(2)報經批準后 借:營業外支出 1702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70200
由此可見,凡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正常損失范圍內的不可以扣除進項稅額,其進項稅額可作為存貨損失的計稅成本,確認為損失處理;凡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正常損失范圍內的可以扣除進項稅額,其進項稅額不作為存貨損失的計稅成本,不應作為損失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