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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8]760號 調整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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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通知》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8-09-01 發文字號: 國稅函[2008]7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擴大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范圍,確保環境標志認證產品的有效性和準確性,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下發了《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通知》(財庫[2008]50號),對已發布的"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進行了調整。現將財庫[2008]50號文件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通知》(財庫[2007]98號)的規定,全國國家稅務局系統各級采購人凡采購屬于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范圍中的產品,均應當在"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實施采購。 在采購中,對同時列入"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即獲得兩個節能清單認證)的產品,應當優先于只獲得單項節能認證產品的采購。 二、鑒于空調和汽車類貨物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 在稅務總局未實行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前,稅務總局授權各省國稅局依法實施集中采購,但各省國稅局不得下放采購權限。 (一)由于空調產品屬于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范圍,在采購空調產品時應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采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空調產品。 (二)在采購汽車時,在稅務總局協議供貨的范圍內,應當優先采購"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并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稅系統2008年汽車協議供貨正在招標準備過程中,招標結束后將及時公布采購結果以及后續采購事項。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與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聯系。聯系電話:010-63417080,63417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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