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兼營應稅和非應稅勞務的增值稅、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30 |
|
問題:我是一個裝飾裝璜的企業,我企業還可以生產鋁合金門窗,我企業在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請問一下,我應當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答: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規定: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劃分問題: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對上所稱建筑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業勞務價款為準。 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筑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 提示:本文件第三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自產貨物是指: (一)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 (二)鋁合金門窗; (三)玻璃幕墻; (四)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