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外資企業,總經理是日本人,工資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我們中國公司支付的月薪10000元,第二部分是日本母公司就他在中國任職總經理支付月薪20000元,第三部分我們總經理還在日本兼任部長,日本公司針對他擔任部長支付的月薪為10000元。我們總經理在中國的時間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此部分日本母公司就他任職日本部長的個稅需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嗎?他的個人所得稅應該如何計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第三條規定,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1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1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屬于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關于中國境內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納稅義務的確定,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而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依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在中國境內、境外企業、機構兼任職務取得的工資、薪金如何納稅問題規定,個人分別在中國境內和境外企業、機構兼任職務的,不論其工資、薪金是否按職務分別確定,均應就其取得的工資薪金總額,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通知的有關條款規定,按其實際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期間確定納稅。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日籍個人高管在日本工作期間取得的由日本公司支付工資,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其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由日本公司支付的所得(無論是因境內任職還是境外兼職),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