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增值稅政策調整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就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執行問題發出通知——財稅[2016]7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政策如下:
一、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何廣濤解讀——
適用范圍: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銷售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不動產、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不動產,按照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適用本辦法。
特定情形:
北京市納稅人跨區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按照北京市國稅局2016年第7號公告,不需要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附加稅費也不需要預繳。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選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附加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繳。
異地預繳要點:
時間與增值稅預繳的時間相同,計稅依據為預繳增值稅稅額,稅率(征收率)為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稅率(征收率),目前我國城建稅稅率為市區7%、縣城和鎮5%、其他地區1%,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預繳附加稅費的稅務機關為地方稅務局。
申報繳納要點:
納稅申報時,計稅依據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稅率(征收率)為機構所在地稅率(征收率)。如本期存在留抵,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時,附加稅費也不需要計算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