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三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依據上述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是指對于個人合伙企業,應先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后再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因此先分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與利潤分配有關。你單位按合伙協議比例向各合伙人分配利潤時,各合伙人不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屬于代墊稅款性質。
季度計提各投資者應預繳個人所得稅:
借:其他應收款——XX投資者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預繳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年度匯算清繳:
借:其他應收款——XX投資者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補繳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按合伙協議分配利潤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利潤
向各投資人分配利潤:
借:應付利潤
貸:其他應收款——XX投資者
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