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國稅函[2014]179號 2014.11.20嶗山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跨年度支付銷售折扣稅前列支問題的請示》(青嶗國稅發〔2014〕45號)收悉,經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納稅人依據銷售合同的約定,跨年度支付上一年度的累計價格優惠折扣,如果支付義務確已發生,相關的金額能夠準確計量,且已經進行相關的會計處理,可在所屬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歸屬于該納稅年度的價格優惠商業折扣,作為納稅調整事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此復。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