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在境外聘請事務所,針對境外有意向收購公司進行前期調研,境外事務所不進入中國境內,在支付咨詢費時,是否需要代扣企業所得稅?文件依據是什么?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在境外提供咨詢服務取得的勞務收入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不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