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預提的利息、修理費和租金當年度沒有取得發票,都是在次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利息與修理費金額在預提時可能不準確,但是根據租賃合同預提的租金金額是準確的,預提的金額能否在所屬年度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里的實際發生原則,也是對支出金額的確定性要求。
對于計提未取得發票的費用,各地有明確的執行口徑,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以下地方文件僅供參考。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第十八條關于企業成本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但未取得合法憑證問題規定,企業在年度終了時已經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在匯算清繳期內仍未取得合法憑證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年度扣除。已經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按配比原則和減免稅比例計算,不再按取得合法憑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稅前扣除執行。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8號)第十條關于納稅人以前年度發生的成本和費用的扣除問題規定,對納稅人發生的年度成本或費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關合法票據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相關票據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一律不得扣除。
《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浙江省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甬國稅直發[2010]3號)規定:
44、企業計提的預提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納稅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預提的屬于某一納稅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險費等費用即使當年并未支付,在不違背稅前扣除其他原則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數扣除。納稅人預提的與當年度取得的應稅收入無關的費用,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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