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決定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據此發布了相關政策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1.問: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出臺背景是什么?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為切實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國家在前幾年連續出臺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降低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起,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執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3.當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一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應按25%法定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審批?如何辦理?
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環節可以自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時,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說明,報稅務機關備案。
為促使小型微利企業便捷享受優惠,地稅局在企業匯算清繳填報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實現信息系統自動備案方法:根據填報的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若符合規定條件,系統自動進行優惠備案。企業即可填寫減免稅額享受優惠,無須上門另行辦理優惠備案。
5.除查賬征收企業外,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否享受優惠政策?
答: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采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6.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對于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7.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在企業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8.新辦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征稅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9.小型微利企業在匯算清繳環節如何享受優惠?
答: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可依據企業的年度申報情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二是對于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終了后超過規定限額的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并按規定補繳稅款
10.2014年小型微利企業季度預繳稅款時未享受優惠政策,如何銜接?
答:由于很多小型微利企業在2014年擴大減半征稅優惠范圍的文件發布之前,已預繳申報2014年第1季度企業所得稅,來不及享受優惠政策。對季度預繳申報時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稅款中自行計算抵減。若企業季度預繳時未享受優惠政策的,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政策解讀——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答記者問
會計處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會計處理<孫宏偉> 財會[2013]24號: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
相關政策——
小微企業匯算清繳九項稅收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提示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財稅〔2014〕34號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影響 <廈門國稅> 中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總結 <江蘇地稅>
附 錄——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發布梳理: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