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專用設備費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認證。201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已認證抵扣初次購買專用設備稅款的納稅人,應在申報全額抵減專用設備費用的當期,同時對該專用設備的稅額作進項轉出。
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按照原有規定進行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不得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二、發生并實際支付的所屬期為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三、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供應商及技術維護提供商
我局目前涉及的增值稅稅控系統為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機動車稅控系統)。
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供應商: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提供商: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機動車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供應商:恒寶股份有限公司。
機動車稅控系統由總局提供免費技術支持。
四、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價格及技術維護費用標準
1、專用設備價格
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和讀卡器,目前執行的價格為1416元/套(金稅卡1188元/塊、IC卡79元/張、讀卡器149元/臺);機動車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目前執行的價格為690元/套。
2、技術維護費用價格
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費用目前執行的價格為370元/年;機動車稅控系統由總局提供免費技術支持。
五、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及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的所得稅處理:
①根據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用于直接抵減增值稅稅額的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價稅合計金額)應在抵減當期作為財政性資金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②財稅[2012]15號文件未明確抵減增值稅稅額的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的專項用途,因此不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③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及技術維護費用可按稅法規定在稅前攤銷或扣除。
六、專用設備提供商應對銷售的專用設備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技術維護提供商在收取技術維護費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上注明技術維護的服務期。
七、專用設備或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的會計處理的參考:
①購入專用設備、支付技術維護費用時
借: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現金)
②抵減增值稅稅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③購入的專用設備已申報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
貸: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八、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對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例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為1416+370=1786元,如果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為2000元,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應填1786元,第24欄“應納稅額合計”為214元;如果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為1500元,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應填1500元,第24欄“應納稅額合計”為0元,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286元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確保每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主表第24欄“應納稅額合計” ≥0,不能為負數。
2、小規模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0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例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文件規定有可抵減金額1000元,如果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為1500元,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應填1000元,第12欄“應納稅額合計”為500元;如果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為800元,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應填800元,第12欄“應納稅額合計”為0元;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200元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確保每月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表第12欄“應納稅額合計” ≥0,不能為負數。
常州市國稅局第一稅務分局
20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