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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1]38號 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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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國稅發[2001]38號 發文日期:2001-04-05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提高金融企業的風險防范能力,適應銀行應收未收利息財務核算辦法的調整,現就銀行應收未收利息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發放貸款后,其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未滿180天(含180天)的應收未收利息,應以取得利息收入權力的當天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原有的應收未收貸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該筆貸款新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無論該貸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實際收到利息的當天。 三、對納稅人2001年1月1日起發生的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沖減當期應稅營業額。 四、對納稅人在2000年底以前己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今后5年內逐步沖減應稅營業額,但每年沖減的應收未收利息額,必須報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批準后方可沖減。5年內沖減有困難的地區,必須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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