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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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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將加計扣稅數增加當年未彌補虧損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該條款并未再對虧損企業不能享受加計扣除進行限定。近日下發的《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也可以看出,新申報表根據新所得稅法規定將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直接計入納稅調減項目,在“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扣除。這樣無論企業是否有利潤和所得,這些項目都可以在當年作為稅前扣除,直接減少所得額或擴大當年度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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