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資薪金操作:臨時工、季節工,與企業簽定長期或短期勞動合同或協議,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3號通知”)的規定,其工資薪金允許在稅前扣除。 需要提供的資料:企業應提供工資明細清單、勞動合同(協議)文本、個人所得全員全額申報證明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證明: 注意按照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的話,不征收營業稅,企業不需取得發票. 按勞務報酬操作:如不符合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的條件,屬于勞務費在稅前扣除,必須滿足按照勞務繳納個稅,同時需要取得發票。 附:季節工、臨時工為企業提供勞務,屬于提供營業稅應稅行為。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企業應取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等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相關問題答疑: 臨時工出工傷,未上工傷保險,勞動局仲裁一次性給付10萬元以上,職工只打了白條,按了手印從單位領走10萬元,這筆支出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之規定,該筆支出能在所得稅前扣除,但需要補充資料:勞動局仲裁書、現金領取的相關憑證。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臨時雇用人員,無勞動合同、無各種保險,其支付的工資(如建筑行業、水產行業以工資單形式支付臨時工工資)能否稅前扣除? 答:臨時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無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勞務費發票等資料,按勞務費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