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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問題政策解讀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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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促進軟件產業發展,推動信息化建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10月13日聯合發文《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以下簡稱《通知》),對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做出規范、調整。 一、增值稅政策涉及主要內容 增值稅優惠內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上述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明確軟件產品范圍。《通知》中“軟件產品”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文件規定,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通知》明確了增值稅退稅計算方法和相關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二、保持政策延續,優惠范圍擴大 (一)超稅負6%即征即退。涉及兩個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屬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計算機軟件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按4%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由稅務機關分別按不同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發票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如果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計算機網絡或計算機硬件以及機器設備等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退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電子出版物屬于軟件征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0]168號)明確如下:電子出版物屬于軟件范疇,應當享受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優惠政策。所謂電子出版物是指把應用軟件和以數字代碼方式加工的圖文聲像等信息存儲在磁、光、電存儲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 (二)超稅負3%即征即退,范圍不斷擴大。涉及四個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第一條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業,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2、嵌入式軟件不享受增值稅即征退退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嵌入式軟件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的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軟件產品,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3、2008年7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如果能夠按照財稅字[1999]273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規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明確退稅計算方法,提高政策執行效果 由于涉及計算項目較多,各地執行容易出現偏差或者錯誤,《通知》從基礎出發,全面明確,便于操作,增加透明度,提高政策執行效果。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7% (二)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1.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7% 2.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按照上述辦法計算,即征即退稅額大于零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退稅手續。 四、即征退稅程序及時間要求 即征即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與出口退稅先征后退、投資退稅一并屬于退稅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特殊方式的免稅和減稅。納稅人按月申報繳納增值稅后,在稅款入庫的當月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退還。申請時應填寫有關表格和書面申請、《稅收繳款書》(復印件)以及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主管國稅分局根據上述資料,復核無誤后,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后連同有關資料一并報縣級國稅機關核準批復,開具“收入退還書”,經屬地國庫部門審核無誤,于稅款入庫后次月內將已征稅款退還給企業。 五、其他問題 1、合理分攤進項,分攤方式備案一年內不得變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 2、強調分別核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3、加強稅務管理。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管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可對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納稅人凡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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