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魯國稅發[2006]207號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機動車輛生產、經銷企業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013 |
|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機動車輛生產、經銷企業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魯國稅發[2006]207號 2006年12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輛生產、經銷企業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規范機動車輛生產、經銷企業納稅評估工作(以下簡稱機動車企業納稅評估),提高機動車輛生產、經銷企業稅收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5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動車企業納稅評估是指國稅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主要是機動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信息),對機動車輛生產、經銷企業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機動車企業納稅評估稅種包括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四條 各級國稅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企業納稅評估業務管理和工作指導,稅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章 評估對象的確定 第五條 縣(市、區)級國稅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根據機動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信息及機動車輛生產、經銷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分析,確定評估對象。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列為納稅評估對象: (一)連續三個月或一年累計六個月出現票表、發票價格比對異常和重號發票之一的; (二)當月車輛購置稅價格異常發票信息數量占全部開票數量20%以上的; (三)當月出現車輛識別代碼比對異常信息的; (四)連續三個月零負申報的; (五)稅負率低于全省同行業平均水平的; (六)其他異常情況。 第三章 評估指標 第七條 機動車企業納稅評估指標分為通用分析指標和特定分析指標。 第八條 機動車企業納稅評估通用分析指標包括:稅負率、銷售額變動率、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成本毛利率、銷售毛利率等。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以上指標或增加相關指標進行分析。 (一)稅負率:將本期的稅負率與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的稅負率進行比對分析,若本期的稅負率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較大幅度下降的,分析是否存在虛抵進項稅額等問題。 稅負率=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應稅銷售額×100%。 (二)銷售額變動率:將本期的銷售額變動率與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的銷售額變動率進行比對分析,若本期銷售額變動率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較大幅度下降的,分析有無銷售不入帳、按規定視同銷售的業務不計或少計銷售等問題。 銷售額變動率=(本期累計應稅銷售額-基期應稅銷售額)÷基期應稅銷售額×100%。 (三)主營業務收入(整車銷售收入)變動率:將本期主營業務收入與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的主營業務收入進行比對分析, 若本期主營業務收入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較大幅度下降的,分析有無銷售不入帳、按規定視同銷售的業務不計或少計銷售,機動車輛銷售化整為零等問題。 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本期主營業務收入-基期主營業務收入)÷基期主營業務收入×100%。 (四)成本毛利率:在分析商業企業銷售額時,將損益表中的本期銷售成本加上按成本毛利率計算出的毛益額后,與損益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本期銷售進行比對,若表中數額較小,且差額較大,則可能存在銷售額不入賬、掛帳或瞞報等問題。 成本毛利率=本期累計毛利額÷本期累計銷售成本×100%。 (五)銷售毛利率:將本期的銷售毛利率與以往各期或上年同期的銷售毛利率進行對比分析,若本期銷售毛利率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較大幅度下降,分析有無不計或者少計銷售額、多結轉銷售成本等問題。 銷售毛利率=(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收入×100%。 第九條 機動車企業納稅評估特定指標分為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特定指標和機動車輛經銷企業特定指標。 第十條 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特定指標主要是評估銷售數量,將車購稅登記信息作為第三方信息,來驗證企業申報銷售數量的真實性。 利用車輛識別代號(即VIN碼)的編碼規則,從車購稅登記信息中查找生產企業相應類別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中的最大序列號,視此號之前的車輛為已銷售的車輛,以此推算出相應類別車輛的最大銷售數量。如果其大于或者等于企業申報的銷售數量時,表明企業存在少申報銷售數量的可能。少申報銷售數量乘相應的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即可計算出其可能隱瞞的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經銷企業特定指標包括:庫存分析指標、無償贈送分析指標、毛利分析指標等。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以上指標或增加相關指標進行分析。 (一)庫存分析指標:帳面期末庫存車數量=期初帳面庫存車數量+評估期帳面購進車數量-評估期帳面銷售車數量。 差異數量=∑(期末庫存某品種車數量-實際盤存的某品種車數量)。 差異數量乘該品種車不含稅單價,即可計算出其可能隱瞞的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無償贈送分析指標:按視同銷售貨物規定確定銷售額,并乘以適用稅率,即可計算出其可能隱瞞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毛利分析指標:測算評估期毛利水平=(當期應該記入的工資+租賃費+日常水電費+流動資金利息等基本費用)。 測算出的毛利額乘適用稅率,與同期實現的已繳納稅款相比,即可計算出其可能隱瞞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第十二條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與金融機構建立定期聯系和分析制度,定期掌握納稅人的信貸信息和收支信息,綜合分析其生產經營、信貸規模、現金流量等情況,從中發現線索,加強征管。 第十三條 機動車企業納稅評估指標是國稅機關篩選評估對象、進行重點分析時所選用的主要指標,使用時可結合評估工作實際不斷細化和完善。 第四章 評估步驟 第十四條 縣(市、區)級國稅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將確定的評估對象轉稅源管理部門,進行約談核實。 第十五條 稅源管理部門對評估對象的納稅申報信息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分析,對誤填、誤報等原因造成的問題,應對企業進行納稅輔導。其他原因造成的問題,應通過約談、實地核實等方式進行評估分析。 第十六條 與企業進行約談時,主要約談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輛價格調整情況(依據)或其他政策變動因素; (二)機動車輛的銷售方式、銷售價格及銷售渠道; (三)生產企業、經銷企業的結算方式及返利情況; (四)不同類型機動車輛生產、銷售收入情況;零配件的生產銷售情況,以及占總收入的比例; ? (五)單車生產成本、銷售毛利率情況;? (六)生產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的列支情況; (七)實驗車、自用車的使用數量及銷售情況; (八)生產企業售后服務業務往來情況; (九)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通過約談,疑點清楚的直接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限定納稅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自查自糾。 第十八條 對不接受約談,或經約談、自查后對疑點問題舉證事實不清,超期未報送自查情況的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經約談仍不能解除異常情況的,要進行實地核實,實地核實應實行工作底稿制。 核實的主要內容有:? (一)對銀行帳單、采購合同、運輸費用發票、入庫單、盤點庫存車輛數量等進行審核,核實購進數量與銷售數量是否存在異常; (二)對車輛識別代碼異常清單所列數據與生產企業實際生產車輛的識別代碼審核,核實生產數量與銷售數量是否存在異常; (三)對企業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及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開具情況審核,與企業的購進數量、價格與銷售數量、價格進行核對,核實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情況; (四)對企業的零配件銷售情況審核,核實企業是否存在大量零配件銷售給同一納稅人或個人,是否存在將整車按零配件銷售,逃避消費稅或增值稅異常情況; (五)對企業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情況審核,核實是否存在返利、返實物不入帳的、低于非關聯企業銷售價格銷售機動車輛的異常情況; (六)對企業銷售機動車輛的情況審核,核實是否存在發生視同銷售業務或價外費用不入帳、無償贈送貨物未計提銷項稅的異常情況; (七)對生產企業售后服務內容、項目、方式審核,核實是否有視同銷售、變相降價逃避消費稅或增值稅的異常情況; (八)其他需審核的情況。 第五章 評估結果處理 第二十條 實施納稅評估時,發現供車企業有涉稅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供車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存在重大偷稅嫌疑的,要將存在的問題及有關調查資料一并移交稽查局,由稽查局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稅源管理部門負責納稅評估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六章 評估結果統計分析 第二十二條 稅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企業納稅評估工作報告制度,按期對機動車企業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作出評估分析報告。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國稅機關按季匯總填報《機動車企業納稅評估結果統計表》(附表一)。市局在季度終了后20日內上報省局。 第二十四條 省局定期公布機動車輛生產、經銷企業稅負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