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14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第31號令)、《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蘇地稅發[2006]262號)和《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信息化管理暫行辦法》(蘇殘發[2012]49號)等文件的規定,現將2014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對象
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城鄉經濟組織(含外地駐寧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凡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上年末從業人員總數1.5%比例的,均屬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對象。
二、征收標準
根據《關于核定南京市2014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的通知》(寧價費[2014]57號)的規定,南京市2014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標準仍按2008年的全市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100%進行征收,即36092元。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的征收標準由當地物價部門批準執行。
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度末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5%-單位已安排從業殘疾人員數)×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6092元)×100%
三、征收流程
1、單位持相關材料到單位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
2、各區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對單位年審后,依法核定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同時向單位發放《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3、對逾期未辦理年審的單位,視同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由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按照法定程序核定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同時寄發《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4、單位憑《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按照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依法核定的金額,到主管地稅機關征收大廳或通過網上辦稅系統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附件:南京市各級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地址及聯系電話
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
2014年5月13日